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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池“罷工記”詳解
來源:安徽商報 日期:2010-3-16 作者:全球電池網 點擊:

質保一年電池半年即“罷工”       

業(yè)內人士:新電池半年后損壞換翻新電池是行規(guī)

省城張先生購買的一品牌電動車電池,用了半年就沒電了,這和當初商家承諾的一年保質期相差甚遠,王女士購買的另一品牌的電動自行車,10個月后電池容量大大不足,去免費更換電池商家卻給她換了一個翻新電池,效果很差。近日,記者接到了不少讀者的電話,都是反映電動車電池問題的。電動車的蓄電池為什么出問題比較多?記者對此進行了一番調查。

讀者反映:

電池質保一年半年后卻無法充電

省城張先生去年3月份給電動車換了一個電池,36伏的,花了三百多塊錢,可是電動車騎了不到半年,就再也騎不動了,電池已經無法再充電。張先生告訴記者,當時購買電池時,商家承諾,該電池保證能夠用一年?墒钱斔奔泵γε苋フ疑碳視r,卻發(fā)現該商家已經人去樓空。張先生懷疑商家提供的電池肯定有問題,當他詢問周圍的朋友時,大家紛紛對電池的一年壽命質保期提出異議,“很多朋友都遇到了和我同樣的問題,幾個月電池就爬不上坡的情況比比皆是。 ”

新換的電池卻是“舊”的

和張先生情況相比,王女士還算幸運。去年王女士購買了一輛品牌電動車,10個月之后,電池出現了明顯的容量不足、里程數大大縮短的現象,按照質保期一年的標準,王女士也趕緊到經銷商處要求換新電池。經銷商表示可以為其更換電池,可是王女士發(fā)現,這新換的電池不僅看上去有些舊,而且使用后還是出現了同樣的問題。王女士質疑經銷商,經銷商卻告訴她,半年后只能更換維護電池,也就是舊電池翻新過的“新”電池,對此,王女士表示很難接受。

業(yè)內揭秘:

電池壽命減少有兩大原因

帶著這些讀者的疑問,記者采訪了省城電動車行業(yè)的一位資深人士,該人士告訴記者,造成電動車電池壽命減少,有兩個原因,其一是目前電動車普遍使用的鉛蓄電池,充放電壽命只有500次;其二是用戶超重超速行駛,使得電池放電電流過大,損害了電池的壽命。 “受技術條件限制,目前普遍使用的鉛蓄電池,都只能充放電500次。 ”該名業(yè)內人士提醒市民,如果電動車電池未用完電,就不要頻繁充電。同時,電動車設計的載重能力只有七八十公斤,設計的時速一般在25公里左右,在此條件下行駛,才能保證一年的使用期,如果市民經常帶人或載貨,上路時又超速行駛,肯定會傷害電池的壽命。

據這名業(yè)內人士透露,一般來說,知名品牌的電動車,選用的蓄電池質量相對較好。而一些雜牌子電動車,為爭奪市場,便用低價來競爭,所選用的電池質量也不太好。“一些蓄電池生產企業(yè),只顧眼前利益,為節(jié)約成本,多賺錢,就偷工減料,因此,不少電動車所使用的蓄電池質量是不過關的。 ”半年以后換維護電池是行規(guī)

該名人士告訴記者,按照國家標準,在保質期內,電池容量低于原來的60%即可更換,但是這個數據必須是經過科學檢測之后得出,也就是說在不剎車、不爬坡、不帶人、不開燈的情況下顯示的數據,而且按照電動車行業(yè)的潛規(guī)則,商家在半年以后只會換維護電池,在電動車更換新電池時,商家口口聲聲說電池包換一年,實際上電池包換新電池才半年,后半年只會更換維護電池,所謂的“維護電池”,實際上就是舊電池翻新的,效果肯定比不上原裝電池的容量和行駛里程,該業(yè)內人士透露,這是他們的行規(guī),電池是易耗品,廠方這樣做是出于成本考慮。

消協(xié)提醒:

雙方應明確“三包”責任

記者從省消費者協(xié)會了解到,電動車投訴的幾大類,其中有相當多的一部分是關于電池容量不足的投訴,反映行駛里程與產品說明書中所承諾的有較大差距,還有一些售后服務不規(guī)范以及電動車的車燈、車箱、喇叭、電池鎖等配件的質量投訴。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,由于國家對電動車沒有明確的“三包”規(guī)定,2006年底,安徽省消費者協(xié)會、安徽省連鎖經營協(xié)會電動車專業(yè)委員會聯合出臺了《安徽省電動自行車消費爭議解決辦法》,明確銷售者、特約修理者、生產者對電動自行車的修理、更換、退貨(三包)的售后責任和義務,蓄電池保用期限是一年,如果出現漏液或容量不足60%的故障時,應予以維修和調換,但該負責人表示,對于調換的到底是維護電池還是新電池,并沒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應以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約定為準。

因此,消協(xié)提醒,消費者在買電動車要盡量買品牌電動車,在選購電動車時,應注意觀察經銷商有沒有專門的維修站。一些小店的維修人員沒有到廠方進行專業(yè)培訓,技術很難保證,加上配件不全,售后服務很難跟上。買車要注意索要售后服務保修卡、發(fā)票,并對各部件保修期進行書面明確,以免日后發(fā)生爭議。同時,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,維修、服務協(xié)議要形成文字材料或寫進發(fā)票,以便發(fā)生糾紛時作為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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